位于甲市的宏达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1日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新苑小区”,发生如下相关业务: (1)按照...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位于甲市的宏达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1日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新苑小区”,发生如下相关业务: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80万元;
(2)住宅楼开发成本为4500万元,其中接受建筑安装服务支付的价款中有100万元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
(3)能够按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发生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罚息,均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4)住宅楼“新苑小区”于2018年2月1日竣工验收。4月底将总建筑面积的85%予以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6000万元,均签订销售合同;剩余部分尚未销售。
已知:宏达公司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假设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出售住宅楼应该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选项 A.973.15
B.990.99
C.1065.02
D.1080.18

答案D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建造的新房,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计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6000×85%)÷(1+11%)×11%=108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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