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建筑企业拟自筹资金组织办公楼工程建设,由C公司承建,距工程竣工还有4个月时间。为更进一步发挥该办公楼的功能,该企业拟在办公楼设备室的南侧增加一附属工程,即加建一栋三层小楼,建筑面积280m2,作为职工休息娱乐专用场所。该附属工程已经得到计划、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也已经按照业主方的需求,对原办公楼设计中的一些管线、设备进行了调整,同时也完成了该附属工程的设计工作,资金也能够满足工程发包需要。
【问题】
1.该附属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为什么?
2.工程合同形式有哪些?选择该附属工程合同形式,说明理由。
3.该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为什么?
4.该工程是否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1)该附属工程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
(2)理由:该附属工程已经取得了建设前的合法手续,且满足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2.(1)工程承包合同有三种: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两类。
(2)该附属工程宜选择固定总价合同。
理由: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该附属工程建设期短,同时设计单位完成了该附属工程的设计工作,适宜纳入原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1)该附属工程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但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附属工程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5种情形,即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而直接发包,但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4.该附属工程可以进行招标采购,重新选择一个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处理好两个承包人之间工作界面及管理界面,落实相应责任。
(2)两个承包人与一个承包人延续施工相比,涉及第二个承包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现场临时设施的设置等施工准备事项,合同价格较之原承包人延续施工会有所增加。
(3)施工组织过程中,如进度、材料运输、施工场地安排等争议调解量加大。
(4)合同结算工作量加大等。所以,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就该附属工程重新选择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