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取得境外A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根据

昕玥2019-12-17  54

问题 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取得境外A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为10万元、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为10万元,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为5万元,其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分别为12万元,7万元,5万元。  要求:分析张某2019年源于境外A国所得个税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张某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10+10+5=25万元,  张某在A国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2+7+5=24万元,故张某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25-24=1万元。  假设张某在A国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8万元,  则其2019年针对源于A国的所得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超过部分(28-25=3万元)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ehNE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