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

解析正确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A项: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题中,在付款关系中,甲是债权人,乙是合同中的债务人,即便合同约定子公司向甲付款,子公司也是第三人,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B项:乙的六个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因此不能向子公司要求付款,应当向合同当事人乙公司要求付款,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C项: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本题中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与乙公司不是连带责任主体,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C选项错误。D项: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本题当中,不满足补充责任的条件,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A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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