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中心办公业务大楼工程,位于某市某大街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26856㎡,地上

shuhaiku2020-05-20  22

问题 <P>某信息中心办公业务大楼工程,位于某市某大街甲1号院内,建筑面积26856㎡,地上16层,地下2层,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资格审查。起初招标公告明确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之后,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为了增大自己的可选范围,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取消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但并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为独立法人。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有3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P><P>【问题】</P><P>1.本案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是否有效?为什么?</P><P>2.招标人是否应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为什么?</P><P>3.联合体投标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P>

选项 <P>1.依据《合同法》,招标公告为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其后发售的招标文件,性质上属于对要约邀请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但不得修改招标公告的实质性内容,所以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想调整其中资格条件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本案例中,招标人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资格条件的做法不正确,因此,该项规定无效,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P><P>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只要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对联合体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本案例中,招标人如从投标文件封装可直接看出为联合体投标,则不能接收。否则可以接收,但其资格不能通过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资格审查。因为招标文件不能直接修改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资格条件,必须修改时,应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本案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取消了招标公告中"不接收联合体投标"的条件,但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故招标公告中确定的资格条件仍有效。</P><P>3.联合体投标时应注意:</P><P>(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P><P>(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P><P>(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P><P>(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P><P>(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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