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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免费考试题库
2019-12-17
44
问题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
ABD
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详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该条规定,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B项错误;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D。对于C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分析本条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同的保管主体。被扣押的财物一律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而对于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强制法》对查封与扣押可否委托第三人保管所持态度是不同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从职权法定的原理上说,如果对扣押没有单行法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便将扣押的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属于违法的“法外行政”。所以,本书认为C项说法也错误,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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