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

tikufree2019-12-17  27

问题 2012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四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已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丙有权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三B: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抓阄决定由谁行使优先购买权D: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考点】股权的转让。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自由。向外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购买。可见一本题中戊收到通知之日起40日内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应视为同意转让,此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所以,丙有权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给张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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