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作为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100万元。2019年1月,该职工食堂改用...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2018年5月,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作为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100万元。2019年1月,该职工食堂改用于厂房,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元。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次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选项 A、38.80?
B、97.00?
C、97.27?
D、58.36?

答案D

解析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题中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30)÷(1000+100)×100%=97.27%,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次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7.27%×100×60%=58.36(万元)。 【提示】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前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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