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曾于1992年5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4月,杨某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被拘留。杨某...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李某与杨某曾于1992年5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4月,杨某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看到李某,唯恐李某揭发自己,便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与李某抢劫的犯罪事实。后查明:李某曾于199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杨某和李某各构成何罪?
(2)到2000年案发时仍需要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吗?
(3)杨某就抢劫罪成立自首吗?应当如何处罚?
(4)李某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

解析(1)李某和杨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杨某和李某还分别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其追诉期间为20年,所以,在此行为发生的8年之后,仍然是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 (3)杨某因盗窃罪而被逮捕,在被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抢劫罪行,属于特殊自首。所以,对于杨某的抢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2年后又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人残疾,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所以李某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李某在故意伤害之前还曾犯下抢劫罪,所以应当对李某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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