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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韵名字,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韵名字,
Freeti
2019-12-17
66
问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韵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选项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甲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实行终了。“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抢劫犯罪分子举刀胁迫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杀人犯罪分子举枪向被害人射击等。本题中,从客观方面看,甲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已经超过了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有利条件的预备阶段,从而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逐渐明确,并在这一目的支配下,把犯罪向能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阶段推进。所以,B项排除。抢劫行为从实施暴力开始,直至取得财物之前,都处于“正在实行”过程中,而不是使用暴力,就实行终了。所以,A项排除。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愿而非被迫,放弃了继续犯罪、完成犯罪的意图。至于其动机,可以是因为真诚悔悟,也可以是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和怜悯,还可以是害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本题中,被害人与行为人甲认识,虽然甲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意图。甲如果执意要抢劫,仍然可以得逞,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所以,C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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