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tikufree2019-12-17  17

问题 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C、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D、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答案AB

解析【考点】春秋决狱;罗马法的发展(五大法学家);《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普通法和衡平法【详解】C项表述错误,《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前后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科学理性。事实上,C项从常理也可以推断错误,拿破仑跟法学家即使争论,也不可能争论一个世纪之久。D项,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因此也叫做“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由此可知,D项错误,英国法官(而不是法学家)对衡平法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AB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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