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

免费考试题库2020-05-20  22

问题 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5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6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6年4月1日到期;③2016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7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②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5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选项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什么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什么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2)、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5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2分)②行为不能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在2016年2月提前清偿于2016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且该清偿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因此管理人如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③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分)(2)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3)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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