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四川)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

昕玥2019-12-17  42

问题 (2008年四川)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 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 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 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 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 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位客 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 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想象竞合犯、犯罪排除事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知识点,因涉及到 王某、李某与赵某三个行为人,以下分别进行分析:1.关于王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 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如下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 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这里 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何为“必要”则应通过 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对于防卫工具的选择,打击部位与力度是否适当的判断,应根据各种 客观情况,认定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同时,应权衡所保护合法 利益与防卫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 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本题中,他人盗窃西瓜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王某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的 合法财产,但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平缓的防卫措施来避免损害,而非必须采用在西瓜中 投毒的方法。在西瓜内注人农药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王某明知 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制止西瓜失窃。综合判断,王某的防卫 手段明显过当,且所保护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害悬殊过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王某 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关于李某的行为及其责任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李某盗窃西 瓜时已经看到了王某所书的“瓜内有毒,请勿食用”警示,但其以为瓜农的警示只是虚张声 势,仍然盗摘西瓜,其后造成客人在食用西瓜后中毒身亡和重伤的后果。对此结果,李某应 该预见到,但却因确信西瓜无毒而没有预见到,因此,李某应当对客人死伤的损害后果承担 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导致了致人死亡与致人重伤两个损害结果 的发生,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可。3.关于赵某的行为以及责任认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犯罪时既要考虑行为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也要考 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赵某在主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伤的故意或过失,用西瓜 招待客人也是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的行为,赵某不可能预见到客人死伤的后果,应认定为意外事件。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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