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红光粮油公司与正东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东储运公司为红光稂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9年7...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2009年6月3日,红光粮油公司与正东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东储运公司为红光稂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正东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的存货要求。同年7月8日,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正东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不足l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正东储运公司接到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红光粮油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元。”,红光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正东储运公司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请求判令红光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
关于该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 红光粮油公司未交付仓储物,合同还未成立,可以解约
B. 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实际履行,红光粮油公司不用为违约承担责任
C. 正东储运公司还未签发仓单,合同还未成立,可以解约
D. 合同已经成立,红光粮油公司一方要求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答案D

解析根据中文资料信息可知,该案例为仓储合同,其特点之一就是诺成合同,即仓储合同成立后,存货人未交付仓储物,不影响合同效力,而中文资料表明了双方已经达成合同,并且明确规定,存储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20%支付违约金,故红光粮油公司是在合同成立之后提出终止合同的,即使没有交付货物,也不影响合同效力,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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