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中心办公楼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并依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共收到了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3份资格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3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被认定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联合体申请人,其中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申请人将其重新申办的营业执照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确认合格。
(5)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通过以上审查的1 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资格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不正确,给出一个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资格审查的办法有哪些?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4.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4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为什么?应该怎样做?
1.(1)本案例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
理由: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装和标识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当向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书面要求相关资格预审申请人给予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所审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确实是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本案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但未经过必要的核实、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为:
①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④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⑤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⑦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⑧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⑨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一、第二和第四步的做法不正确,第三步正确。
第一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
第二步中,对3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的精神。
第三步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分别注册的法人实体,在市场中独立从事营业执照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而共用相关资质证明。母公司采用子公司资质参加资格预审不合法,不能通过资格预审;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和其成员都参加投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第四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
3.资格预审有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两种办法,适用于不同的条件。
(1)合格制
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
合格制中,满足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获得投标资格。其优点是:投标竞争性强,有利于获得更多、更好的投标人和投标方案;对满足资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公平、公正。缺点是:投标人可能较多,从而加大投标和评标工作量,浪费社会资源。
(2)有限数量制
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既要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又应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采用有限数量制一般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综合成本,提高投标的针对性和积极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比较容易串标。
4.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 4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
如果招标人仅需要确定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本案例中,招标人不能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