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2006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7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8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请回答第92 ~94题:
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
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
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选项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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