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年(将

tikufree2019-12-17  34

问题 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30日转让其2016年(将教材中2015年改为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北京西城区。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77万元。该纳税人2017年10月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留抵税额为33万元。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因该房产属于外购的非自建不动产。按规定,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00-777)/1.05×5%=10.62(万元)  预缴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6200    贷:银行存款            106200  纳税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时,将所有业务合并申报:  应纳税款=1000/(1+11%)×11%+70-30-33=106.10(万元)  转让写字楼销售相关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991000  纳税人在2017年11月申报期内,将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应共同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合计为106.10万元。  月末,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6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61000  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纳税人应纳税额10.62万元:  需缴纳增值税=106.10-10.62=95.48(万元)[img]/upload/tiku/84/8449853_1.pn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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