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题库总管2019-12-17  27

问题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

解析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追认(行使追认权)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此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自认。(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3)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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