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20

问题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甲(20周岁,大三学生)盗窃了同学3部手机。其父亲知道此事后,劝说并陪同甲投案。其大学同学知道此事后,估计法院会从轻或者减轻对甲的处罚,甚至可能会免除甲的处罚。后法院经审理,判处甲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对此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盗窃了同学手机,说明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没有指引作用B、甲的大学同学对案件进行预测,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C、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D、在本案中,刑法没有体现教育作用

答案BC

解析本案中,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体现出两种指引作用:一种是作为行为规范对一般人的确定的指引,即“禁止盗窃”;一种是作为裁判规范对法院的指引,即如果有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则法院应当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甲盗窃了同学的手机,}并不能表明《刑法》规定没有指引作用,最多只能说《刑法》规定对甲的指引作用未表现出来。所以,A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甲的大学同学所言,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B项表述正确。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本案中,刑法对一般人的行为(如甲的同学)产生了示警作用,体现出了法的教育作用,选项D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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