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单位拟采购50套办公桌椅,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
在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设备”一项规定,办公设备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 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在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布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根据项目估算价20万元,按0.5‰计算,招标文件售价为1 00元。
【问题】
1.政府采购的定义是什么?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2.上述招标公告发布及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存在哪些不正确行为?为什么?
1.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判断一个采购活动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本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2.该招标公告发布及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存在的不正确行为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正确行为:在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理由: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以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若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与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如《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ccgp. gov. 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相一致,则符合规定,否则应予以纠正,以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为准。
(2)不正确行为:以招标合同金额作为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本案例中,是以项目估算价20万元为依据,按0.5‰计算,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为1 00元,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