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报价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当属无效
B.建达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
C.该保价条款对尤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D.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答案A

解析本案涉及的是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对此,只要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对该赔偿责任进行事先的约定。若无特定约定,自然应当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载明了最高赔偿额为500元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向寄件人提示阆读特别条款,从而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效力。所以,BCD三个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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