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职工张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李某一怒之 下打了张某一耳光。为报复李某,张某找到甲的儿子乙(17岁),唆使乙将李某办...

admin2020-12-24  12

问题 A公司的职工张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生争吵,李某一怒之 下打了张某一耳光。为报复李某,张某找到甲的儿子乙(17岁),唆使乙将李某办公室的电脑、 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部手机为报酬。事后,A公司对李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刘某全权处理本案。刘某找到乙了解案情,乙承认是受张某指使。A公司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要求张某向李某赔礼道歉。诉讼中,张某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A公司要求张某向李某赔礼道歉的请求、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的是( )。
A.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公司制作的李某办公室的损坏设备登记表
B.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
C.律师刘某调査乙的录音资料
D.李某推断性的证言

选项

答案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如果证人推断性 的证言没有经过查证属实,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李某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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