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故意杀人案
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 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
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妻子马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最后询问了杨某的邻居李某。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
①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
②马某(姚某的妻子,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里来。
③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
④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匆匆回家,衣服上带有血迹。
⑤村民李某(男,20岁,与杨某为邻居,关系一般)证明:案发当晚,听到门外有车开过,估计姚某开车从杨某家里出来,准备将杨某的尸体运到郊外的小树林丢弃。
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马某拒绝出庭,被法院强制到庭。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马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
(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审判长当庭对马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
(3)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4)法院对马某强制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马某系被告人的妻子,不能对其适用强制出庭。
2.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言:①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备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②马某的证言如果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马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条件。由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对其证言审查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③、④孙某和张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同时询问张某和孙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⑤李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某只是在家里听到车的声音,关于姚某的犯罪事实是其主观猜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