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甲在2007年23岁时与18岁的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相称,同居

Freeti2019-12-17  16

问题 某男甲在2007年23岁时与18岁的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2010年甲的二叔从国外赠与甲10万元人民币,2011年的时候甲意外身亡,则该10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选项 A:甲乙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乙全部继承B:甲乙已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C: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乙排除在外D: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应给乙保留适当的份额

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且也没有办理结婚补充登记,所以两人关系按同居处理,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选项A、B项应被排除,而D项没有法律根据,C项为唯一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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