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等学校采购下列货物:①小轿车2辆,合同估算价为25万元人民币;②书柜30套,合同估算价为8万元人民币;③学生用桌椅1 00套,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人民...

admin2020-12-24  9

问题

某高等学校采购下列货物:①小轿车2辆,合同估算价为25万元人民币;②书柜30套,合同估算价为8万元人民币;③学生用桌椅1 00套,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人民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包括轿车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家具。经省财政局批准,本次采购由该学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邀请A、B、C、D四家家具供应商和甲、乙、丙三家汽车经销商参加谈判,并分别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规定:包括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谈判当日,由主管副校长、设备处处长、汽车队队长、总务处处长和监委书记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设备处处长口头通知家具供应商因为报价均超过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家具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最终B家具供应商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第一预中标人。


汽车谈判由于专业性较强,主管副校长决定由汽车队队长主持,又聘请了两名有丰富经验的老司机当顾问。谈判中,由于乙汽车经销商谈判申请文件的报价最低,故主管副校长决定乙汽车经销商为成交人。其他经销商认为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未进行二次报价,于是上告到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要求宣布此次汽车采购无效。


【问题】


1.说明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的异同点。


2.针对本次采购,设置一个完整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并予以说明。


3.怎样判断本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


4.指出该学校此次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二者的共同点为:采购人均向特定的对象(一般不少于3家)发出邀请。

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报价次数不同。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而询价采购是一次性询价,不允许二次报价。

②适用条件不同。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而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标的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依法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

2.竞争性谈判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提供谈判文件、谈判申请、谈判、最终报价、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不同的采购项目,其谈判小组的组成和谈判文件会有不同的侧重点。竞争谈判可以组织供应商多次报价。设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如下:

(1)分别成立家具和汽车两个谈判小组,每一谈判小组均应由有关的技术、经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文件。家具采购需明确谈判程序及办公桌椅、书柜的具体结构形式、规格尺寸、外观及五金件要求等事项;汽车采购需明确谈判程序及汽车规格、排量、颜色、内饰、性能要求、能耗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在生产学生用桌椅、办公书柜等方面有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商中择优选择4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在有良好信誉的汽车经销商中选择3家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邀请书。

(4)向确定的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

(5)接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谈判申请文件。

(6)由谈判小组逐一与供应商分进行谈判,统一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需求等。

(7)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和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最终的二次报价。

(8)谈判小组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9)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0)采购人(高等学校)在发出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1)采购人(高等学校)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完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判断一个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三方面进行判断:采购采购资金、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的采购主体是某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采购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因此本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4.该学校此次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理由具体如下:

(1)问题:由主管副校长、设备处处长、汽车队队长、总务处处长和监委书记组成谈判小组。

理由:①家具和汽车属两类性质不同的商品,应组建家具和汽车两个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谈判,组建.一个谈判小组不妥;②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此次采购,两种不同类型的产品采购只组建了一个谈判小组,而且谈判小组成员中均由采购人组成,无相关专家,不符合规定。

(2)问题: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设备处处长口头通知家具供应商因为报价均超过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

理由:如果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应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因超过预算而废标,不应进行第三次报价,应邀请该4名供应商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

(3)问题:主管副校长决定由汽车队队长主持汽车谈判,又聘请了两名有丰富经验的老司机当顾问。

理由:汽车谈判的专业性较强,谈判小组成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汽车队长是行政职务,老司机不一定具有专业资格条件,此次谈判的小组成员构成不符合要求。

(4)问题:由于乙汽车经销商谈判申请文件的报价最低,故主管副校长决定乙汽车经销商为成交人。

理由:①竞争性谈判可进行最终的二次报价,谈判文件中规定进行二次报价,只按谈判申请中的报价决定招标人是错误的。②应该由谈判小组完成书面评审报告和评审意见,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此次汽车采购主管副校长不是谈判小组成员,即使是小组成员,也不能由其决定中标人,而应该由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5)问题:其他汽车经销商将“竞争性谈判程序违法,未进行二次报价”等事实上告到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委员会,要求宣布此次汽车采购无效。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例中,供应商对采购结果不满,应该首先向采购人质疑,对质疑回复不满的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投诉,而不应向教育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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