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昕玥2019-12-17  26

问题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中院的刑事判决,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遂决定提起再审抗诉。关于本案的再审程序,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B: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C: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省高院再审D:依照第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再审裁判是生效裁判

答案ABC

解析【考点】刑事再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见,A、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B正确,D错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终审”和“生效”的含义在刑事诉讼中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完全相同,若终审判决还须进行死刑复核,则该判决还未生效。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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