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8月20日应聘到甲公司工作,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和月工资为4000元等事项。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王某于2010年8月20日应聘到甲公司工作,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和月工资为4000元等事项。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10日,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甲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且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工资始终是4000元,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

选项 A. 16000 元
B. 14000 元
C. 12000 元
D. 4000 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6月10日在甲公司工作,所以应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即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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