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 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


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


2006年1 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 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


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 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


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问题】


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3. 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 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


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


选项

答案

解析

1.应当由黄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黄某与张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还未交付,出卖人黄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

2.肖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叶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张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使债务消除,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

3.窗户脱落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瓷砖脱落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肖某在台风天开窗户有过错,应当承担该损失。瓷砖脱落属于意外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

4.不可以。廖某没有如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廖某不得主张由张某承担损失,从而减少价款。

5.有效。

6.可以。国家调整政策导致王某不能履行合同,王某依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在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都是“交付主义”,即交付前由卖主承担,交付后由买主承担。一般动产的交付以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以变更登记为交付的完成要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交易中,如租赁、质押、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则遵循“所有权主义”,即谁所有谁承担风险。另外,违约情况下的风险承担也是比较特殊,需要重点记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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