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

Freeti2020-05-20  14

问题 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选项

答案AB

解析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件数并无限制。故A正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甲公司注册了"美多",并没有注册"薰衣草"。所以,对"薰衣草"不享有专用权。故B正确。《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故C错误。《商标法》第12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为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属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所以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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