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

admin2020-12-24  9

问题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ABD

解析《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的签章,故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李某是被伪造签章之人,王某是伪造签章之人,两人均未在票据上进行真实的签章,故李某和王某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王某将伪造的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丙公司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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