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2

问题 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诋毁商誉、虚假宣传、侵犯商标权。 A项:《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注册甲公司是继承祖业,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A项正确。B、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乙公司在网站和包装上登载其无法证明存在联系的历史及荣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但乙公司的登载、标注行为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亦没有损害甲公司的商誉,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C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陈某注册甲公司,系继承祖业规范使用该商标,且使用时间先于乙公司,所以在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后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此外,甲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为“善福公司”,乙公司持有的商标名是“善福100”,所以甲公司注册“善福公司”没有侵害乙公司商标权,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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