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

admin2020-12-24  35

问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选项 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
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C、D的情况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A选项已经进行了承兑就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了,因此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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