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

昕玥2020-05-20  21

问题 王京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的行政工作人员。2008年,王京停薪留职,在学校附近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王京与超凡职业学校的领导达成协议,由超凡职业学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王京给超凡职业学校一笔"登记费"。王京和超凡职业学校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山东省超凡职业学校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王京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张保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10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协议付款,经张保几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张保之妻赵霞因与王京之妻李兰有宿怨,极力劝张保去人民法院起诉。张保说王京与他多年同学,关系一直不错,王京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王京仍未还款。问题:1.如果赵霞一气之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京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保最终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起诉。但因受其妻的怂恿,起诉时以王京之妻李兰为被告。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应当受理?3.如果张保起诉时以王京为被告,在一审审理的过程中提出王京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该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4.如果张保起诉时以超凡职业学校为被告,但在起诉书中指明王京与学校的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5.如果王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认为张保之妻赵霞欠妻子李兰5万元逾期未还,要求原告偿还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6.张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案由是王京拖欠与张保签订的劳务合同的酬金,而张保之妻赵霞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她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赵霞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2.李兰虽并非正当被告,但该案起诉条件合法,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起诉人提出的被告只要明确、具体即可。本案中,李兰虽不是正当被告,但人民法院不应妨碍原告行使起诉权。3.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此阶段可申请回避。4.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王京为共同被告。王京与张保签订的装潢饭店的合同,虽是以学校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签订的,实际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合同。根据《民诉解释》第54条的规定,王京与学校应为共同被告;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5.反诉不能成立。因为本诉与反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6.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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