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

Freeti2019-12-17  16

问题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选项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因此,二审发回重审时,尚未作出生效的裁判,一审中采取的财产保全不应随意解除。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5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B选项所言“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C选项中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李法官不得参加重审,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见,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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