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鸿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方鸿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方鸿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方鸿,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方鸿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造成了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方鸿提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方鸿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3.如果方鸿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方鸿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方鸿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方鸿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方鸿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县医院的损害行为、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医院有诊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2.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进行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告负责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3.方鸿的妈妈出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她是与原告方鸿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不能将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方鸿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如果患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医院,法院可以推定该患者的相关主张成立。

7.如果县医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方鸿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在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态度的,法院推定方鸿陈述的事实成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jjuQ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