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中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上午9:00;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2次平均支付,第1次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当进场施工设备价值超过第2次工程预付款额度时,支付第2次工程预付款;保留金按月进度款(不含工程预付款扣回和价格调整)的5%预留;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本次共有甲、乙、丙、丁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如下:
经评审,乙中标,签约合同价为投标总价,其投标报价汇总表如下:
实施过程中,乙直接采用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围堰运行中出现险情,需加固,乙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
问题:
1.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2.指出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乙的投标总价为多少?
3.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多少?开工第1月乙完成A项目中除施工围堰拆除之外的所有内容(其中围堰填筑工程量为3000m3,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量为180m2),计算该月应预留的保留金。
4.乙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泄露甲、乙、丙、丁名称不妥;泄露问题来源为甲不要;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A代表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工程);B代表备用金(或暂列金额);投标人乙的投标总价为4287916元。
3.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4287916*10%*50%=214395.8(元);第1月完成工程量对应进度款:377916-11.2*2800=346556(元);1月预留保留金:346556*5%=17327.8(元)。
4.不合理。因为施工围堰应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收到澄清和修改通知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通知。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投标报价的相关内容。水利工程报价基础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概(估)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工程部分项目组成划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第五部分独立费用。根据前述分析,A应当是施工临时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习惯,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一般在合同中预列一笔合同变更费用,加大签约合同价金额,避免合同价超过签约合用金,在2009年《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称为暂列金额,在2000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称为备用金。根据分析,B应当为暂列金额或备用金。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承包人的义务以及索赔相关知识。索赔的前提是合同履约方有违约行为。《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其中,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②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临时工程设计建造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临时工程的资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