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选项

答案A

解析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对该条规定的分析可知,宣告死亡受上述顺序的限制,第一顺序是配偶,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配偶选择离婚,并未选择宣告死亡,作为单位宣告死亡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对本题的考察,考生要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知识做一个总结1,宣告失踪:①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②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无先后顺序)③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三个月)④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②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③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④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⑤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⑥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3,关系: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③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④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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