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

shuhaiku2020-05-20  19

问题 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0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年底。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先生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请结合本案例,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阐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如何做出裁决。

选项

答案

解析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做出裁决:(1)物流公司安排张先生继续工作,并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物流公司为张先生补缴自1999年1月11日至裁决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张先生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并从继续工作之日起张先生和物流公司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3)物流公司支付张先生自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理由:(1)张先生与物流公司虽然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张先生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工资分公司发放,工作由分公司安排,直至2008年12月31日不准张先生上班时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招用员工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因此,张先生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2)《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008年12月31日物流公司在张先生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无理由终止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张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先生于1999年1月即到物流公司下属部门工作,其虽于2000年6月被"清退",但双方实际并未中断劳动关系,张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张先生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至2009年1月张先生申请仲裁时止,张先生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达到了10年,此时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故应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双方自1999年1月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08年的1月期满后物流公司就符合了超过1个月未与张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先生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依据《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缴而未缴的应当补缴,因此做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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