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shuhaiku2019-12-17  26

问题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答案D

解析【考点】当事人适格【详解】当事人适格,是指在特定诉讼中真正有资格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存在密切联系,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都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能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主要包括:(1)其他组织;(2)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5)清算组织。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并不是当事人,而仅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者的职能出席庭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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