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

Freeti2019-12-17  17

问题 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

选项 A.因甲的持股比例已超过2/3,故不必征得乙、丙的同意,甲即可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B.若公司章程限制甲转让其股权,则甲可直接修改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以使其股权转让行为合法C.甲可将其股权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乙、丙D.甲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时,乙或丙均可就甲所转让股权的一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A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自己持有股份超过半数或者2/3,就不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对外转让。故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前述规定,如想修改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股东直接进行修改,故B项错误。 C项:《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是转让给乙、丙,甲可以将自己股权任意分成两份,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 D项:《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数量与转让的数量不一致时,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也就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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