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出票后三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拿到汇票后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某天,...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2019年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出票后三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拿到汇票后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某天,乙公司的财务人员不慎将汇票丢失,丙公司拾到票据后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并由庚公司提供保证,庚公司在汇票背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戊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到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人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了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因考虑到乙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庚公司未在票面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是否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
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以承兑人A银行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存在而取得票据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乙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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