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A公司家具存放纠纷案
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 1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 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 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
201 1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 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 9月14日,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 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 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
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
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
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
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
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
1. 2011年7月5日生效。因为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保管物,即本案中7月5日是交付日
2.没有。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
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
5.丙在9月1 5日,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
6.不需要。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解答本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给存货人,而保管合同则无此规定。另外,要掌握这两类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特别是寄存人的声明义务、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