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由于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内容不是很完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因此双方在该工程合同条款中作出如下约定:
(1)由于本工程图纸设计内容不够完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还难以确定,为了使该工程能尽快开工,双方商定拟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暂定合同价款),以避免双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2)在合同专用条款甲方责任中约定,在工程开工前3天完成场地平整,临时水电引接到红线以内。但是在约定的开工日期,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现场,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甲方同意了乙方的要求。
【问题】
1.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选择可调价格合同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2.本案例中,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是否应对乙方延期开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损失给予补偿?
1.该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是恰当的,因为该工程图纸设计内容不够完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难以确定,不确定因素较多,为了使甲乙双方能合理分担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所以应该订立可调价格合同。
2.如果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话,甲方应对乙方延期开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相关费用损失给予补偿,因为延期开工不是乙方违约造成的,而是由于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提供施工现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