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持有境内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现境内乙股份有限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宋先生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宋先生持有境内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现境内乙股份有限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宋先生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宋先生向乙公司转让所持甲公司的股权,全部收取现金。
方案二:宋先生以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向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股权。
要求:请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收购业务中宋先生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2)按上述两个方案收购股权,宋先生分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3)上述两个收购方案中,是否可以免征或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操作。

选项

答案

解析(1)宋先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境内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方案一: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600)×20%=680(万元)。 方案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属于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行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行为不涉税。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600)×20%=680(万元)。 (3)对于方案二,可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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