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甲公司2016年4月1日对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乙公司15%的股权,2016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900万元,增加股权5%,甲公司每年派...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境外甲公司2016年4月1日对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乙公司15%的股权,2016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900万元,增加股权5%,甲公司每年派工作人员人境参加乙公司股权大会和董事会议。
并对乙公司的投资业务提出相关建议,2018年1月3日甲公司与我国境内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乙公司的股权10% 作价19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协议约定丙公司分别于4月30日和11月1日支付价款9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生效,转让时乙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实际于2018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1900万元。12 月10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公司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公司不因上述活动而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B.甲公司所派人员对乙公司投资业务提出相关建议的行为,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C.甲公司派人参加股东大会的行为,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D.甲公司派人参加董事会议的行为,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答案A

解析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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