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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
题库总管
2019-12-17
23
问题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
选项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约定的履行地没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要提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只有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发回重审,本案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只有一审判决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二审法院才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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