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

shuhaiku2019-12-17  12

问题 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

选项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269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C项,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项,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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