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分别于2010年11月与A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2011年9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1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3.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一审法院追加丙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丙分别与A公司订立劳务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7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具有选择是否参加共同诉讼的权利。但是本题中甲、乙、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丙为共同当事人,丙没有起诉,不能被追加。
(2)一审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判虽然是案件审理的原则,但是公开审判不包括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应当休庭进行。
2.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的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存在的问题有:
(1)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甲、乙、丙和A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甲、乙、丙、A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应该都作为上诉人。
(2)二审程序中,将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可知,甲、乙、丙认为A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求的上诉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4.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依《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可知,当事人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法院后,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市中级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