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工程,由某监理单位承担了该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该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工程招标时,A、B、C、D、E五家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招标文件中对是否可由被授权人签字没有具体规定);B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分析其原因是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C投标单位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380天作为投标工期,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如果中标,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签订;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E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上有两个投标报价,但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
【问题】
分别指出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对A、B、C、D、E五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具体分析如下:
(1)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既无加盖公章又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标,作废标处理。 A单位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有效。
(2)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对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且投标人没有合理解释的,被视为无效。 B单位的合理解释为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投标报价明显过高,因此,属于有效投标文件。
(3)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D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属于微小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且作有效投标处理。
(5)E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作废标处理,E单位已经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因此,E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