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郑某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王某答应张某在2009年5月3日,也就是张某1 3岁生日时赠送张某一只牧羊犬甲。在张某生日当天,王某带牧羊犬甲去张某家的路上不慎将甲丢失。当日,郑某发现甲,甚为喜欢,决定带回家中喂养。2010年6月给牧羊犬配种生下两只小狗乙和丙,支付配种费2000元。郑某将乙送给其外甥高某,将丙委托宠物店代卖,双方约定价款不得低于3000元,售出后支付宠物店300元的报酬。凭借宠物店多年积累的销售经验和信誉,宠物店将丙以3600元价格卖出,为销售小狗支付了100元的费用。一日郑某带甲散步,碰到楼下邻居文某,文某看到甲后甚为喜欢,便一边用手抚摸甲的头部一边和郑某聊天,聊了一阵,郑某突然想到甲脾气暴躁便对文某说甲脾气暴躁不要随便摸它,邻居闻后刚要缩手便被咬伤,花去医药费600元。 201 1年3月28日,王某偶然发现了甲,想向郑某要回,郑某不给,产生了纠纷。
【问题】
1.王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归谁所有?为什么?
3. 2000元配种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的饲养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王某于201 1年4月底,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丙的存在,请求返还,但是受让人要求必须给他3600元,王某认为受让人应向郑某要钱,受让人因此不返还丙,受让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6.出卖丙的超过约定的最低价格的600元利益归谁所有?为什么?
7.宠物店为销售丙所花费的1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8.文某的600元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1.赠与合同有效。因为张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赠与合同是纯获利益合同,张某有缔约能力,并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王某与张某达成赠与合意时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2.甲归王某所有。因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甲并未交付给张某,因此甲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张某,王某是甲的所有权人。其后虽然王某将甲遗失,但是拾得人并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3.由王某承担。配种费属于增加原物价值的有益费用,占有人有权要求所有权人承担。
4.由郑某承担。因为作为恶意占有人的郑某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5.合法。因为受让人通过宠物商店购买到丙,遗失物所有人王某请求返还丙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
6.归王某所有。因为宠物店是接受委托代卖,不是行纪行为,对取得的财产均无收益权,而小狗丙是牧羊犬甲的孳息,出卖丙的所得均应归甲的所有权人王某所有。
7.由郑某承担。因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8.由郑某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文某对于被狗咬伤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当由动物饲养人郑某承担责任。
只有对相关的易混淆概念予以区分,对当事人和合同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如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就是基于拾得人拾得后的表现判断的,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分就是基于法律对行纪人的特殊要求作出的判断。